金华市首推就业创业人员首次购房补贴政策实施

金华 更新于:2025-04-19 14:53
  • 一地杯具

    金华市首推就业创业人员首次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详解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人员在我市安家落户,金华市政府决定实施就业创业人员首次购房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
    1.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的下列人员: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4)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
    2.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金华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金华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人2万元购房补贴。
    2.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在金华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人1.5万元购房补贴。
    3.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在金华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人2万元购房补贴。
    四、申请条件
    1. 符合上述补贴对象条件;
    2. 在金华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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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出东疆2

      金华市在金就业创业人员首次置业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对在市区依法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且在保,并在市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金就业创业人员给予300元/平方米、单套不超过3万元的购房补贴。

      金华市在金就业创业人员首次置业购房补贴申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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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自2025年3月21日起,首次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在金就业创业人员,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单套不超过3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先到先得,领完即止。

      二、申兑程序

      (一)申请预约

      补贴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同时提交下列(1-5项)材料原件(受理时间段:8:00-20:00)。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传至金华市住房补贴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预约相应的购房补贴额度。

      1.《在金就业创业人员首次置业购房补贴申请表》(管理平台下载);

      2. 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管理平台下载);

      4.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在市区连续缴纳3个月(含)以上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且处于在保状态;

      5.产权人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

      (二)部门联审

      按照并联审核的方式,由“管理平台”同时向以下部门推送信息,信息审核分工为:市资规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核实是否属于首次购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就业创业、养老保险缴纳等情况;市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新房认购、房产交易网签等情况。原则上部门联审工作应在24个小时内完成。

      (三)发放公示

      购房补贴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厅一楼(东楼)领取购房补贴兑付凭证。购房补贴兑付凭证发放情况在市建设局政务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结算兑付

      购房补贴兑付凭证可抵扣购房款。申请人持购房补贴兑付凭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5年9月30日后向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申请结算。

      三、相关说明

      (一)新建商品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后,通过市场化销售的一手住房。购房时间以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备案系统中记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房补贴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不包含储藏室、地下车位等住宅配套。

      (二)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指: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除用于本次申请的新建商品住房外,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市区范围(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拥有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

      (三)本项购房补贴政策可与在金高校、技工学校在校生首次购房补贴政策和多孩家庭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享受,但单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领取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原则上不得退房,因特殊情形确需退房的,须足额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并赔偿损失。

      (四)申请人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补贴的,经查实后取消补贴资格,并赔偿损失。已领取的购房补贴,申请人需足额退回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予以信用扣分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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